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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6-1 9:36: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65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廉洁从业,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物资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管理的下属单位。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 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四条  需向物资集团报批的决策事项,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资产处置、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以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四)公司重大改革、兼并重组方案、相关政策措施和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
(六)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影响公司稳定的有关职工福利、医疗、保险等重大事项;
(七)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八)公司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和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撤销,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用人计划、职工招聘方案;
(九)公司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
(十)公司党的建议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中层以上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
(四)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五)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产结构、重装装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投资项目;
(三)省外、境外投资项目以及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五)参股的投资项目;
(六)单项资产价值5万元(含)以上或批次采购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按照投资决策权限需要物资集团批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
(八)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
(九)公司与外部单位建立互为担保事项及其他担保项目,为下属单位提供担保;
(十)公司重要技术设备引进项目、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十一)公司本部超5万元的物资采购、服务购买项目;
(十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年度资金预算;
(二)公司本部年度预算外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议决“三重一大” 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
(一)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程序以及合法合规审查;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议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议讨论;
(四)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和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物资集团及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与评估报告、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等。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参加人员按照《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会议制度执行。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要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须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策。
1、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主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在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应参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
2、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3、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姻亲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4、备案审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由相关人员详细记录、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单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未设董事会的领导班子决策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和讨论情况,不准泄露。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 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公司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人员。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要建立决策评价、反馈纠偏程序,完善控制措施,确保决策全面受控。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需向物资集团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物资集团另有规定需要审批、报批和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是贯彻落实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处,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做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上报工作,便于上级了解掌握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对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企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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